聚餐喝酒后堅持騎電動車回家
(資料圖片)
連摔六次致頭部受重創(chuàng)身亡
事情的開端,始于一場同事間的聚餐。11月10日晚8點,馮某與三位同事齊聚飯館,四人共飲兩瓶半白酒,馮某更是額外點了一瓶啤酒混飲,近三小時的推杯換盞,早已讓他醉態(tài)盡顯。散場時,同事們察覺他狀態(tài)不對,多次勸說打車回家,可固執(zhí)的馮某始終覺得“騎電動自行車沒事”,執(zhí)意要自行返程。即便同事想送他,也被他以對方同樣飲酒為由拒絕,最終趁著同事交接送他的空隙,馮某獨自啟動電動自行車,晃晃悠悠駛上了歸途。
過量的酒精,讓他視線模糊、手腳失控,平衡感徹底喪失,5.3公里的路段內,接連失控摔倒6次。
11點18分,他在無人無車的北苑路段突然倒地,扶起車后,掉頭時又撞上隔離帶再次摔倒,緊接著第三次倒地;23點26分,行駛到北苑橋西北角的馮某再次平地倒車;在仰山橋下等待紅燈時,頭盔、手機頻繁掉落,手部控制能力大幅減弱,滯留許久才勉強前行;林萃橋下,他又一次原地倒車,這已是第五次摔倒。可每一次踉蹌爬起,馮某都抱著“再騎一段就到家”的僥幸,忽視了身體發(fā)出的危險信號,無視了酒精帶來的失控狀態(tài)。
最終,11月11日零點零分,在上清橋東側,馮某駕車撞上路緣石,第六次摔倒,這一次,他再也沒能起身。這一摔,導致馮某肋骨、鎖骨骨折。更令人惋惜的是,他雖佩戴了同事交給他的頭盔,卻未系好系帶,倒地時頭盔脫落,沒能發(fā)揮絲毫防護作用,原本能減少傷害的安全裝備,成了擺設,頭部遭受重創(chuàng),終因搶救無效身亡。
經抽血式酒精檢測,馮某體內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達269毫克,是醉駕標準3倍多。
“醉騎”屬違法!
事實上,法律對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處罰有明確規(guī)定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明確,不得醉酒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、三輪車、電動自行車、殘疾人機動輪椅車。交管部門可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對醉酒駕駛自行車、電動自行車等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處罰,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,可扣留其非機動車。
嚴查“醉騎”,既是守護交通安全的必要之舉,也是彰顯法治剛性的應有之義。北京交管部門將電動自行車、自行車騎行人納入酒駕篩查范圍,是堅決踐行對所有交通參與者生命權的平等保護。只有用執(zhí)法力度扭轉“非機動車‘醉騎’無責”的錯誤認知,守法騎行才能成為全民自覺。只有堅決糾正每一起道路違法行為,才能更好培育安全文明的城市出行風尚。
交通安全無小事,生命安全大于天。醉酒駕駛造成的風險,不看交通參與者手握的是車把還是方向盤。執(zhí)法層面的篩查與處罰是必要的外在約束,但最堅固的生命屏障,源于每個交通參與者對規(guī)則的敬畏。“醉騎”絕非無關緊要的小事,更不能“不當事”。拒絕“醉騎”既是履行基本的法定義務,也是盡到保護生命這一不可推卸的責任。
編輯:張繆蕓
編審:李菁
終審:趙文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