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民間借貸中,借條是借貸關系的直接證明。然而,借條上的簽名往往隱藏著法律“雷區”。從“見證人”到“共同借款人”,不同的身份意味著不同的法律責任,若簽名不慎或模糊不清可能會帶來意想不到的法律風險。
2024年7月,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的張先生因生意周轉需要,分兩次向李先生借款共計50萬元。李先生應張先生要求,將款項直接轉賬至對方名下公司賬戶。同年10月,李先生要求張先生出具借條,張先生同意并在借條“借款人”處簽名捺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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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時,張先生公司的財務人員鄧先生也在現場,作為見證,他在借條空白處簽下姓名,但未標注身份。到了還款期限,李先生多次催要無果后,將張先生與鄧先生一同訴至烏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,要求兩人連帶償還50萬元借款。
庭審中,張先生對借款事實無異議,而鄧先生辯稱:“我不是借款人,也沒用過這筆錢,我只是作為公司財務在借條上簽名見證,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。”
法院審理后分析了案件關鍵事實:借款合意及款項交付均發生于李先生與張先生之間;借條正文明確載明“張先生向李先生借款”,并無鄧先生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;鄧先生在借條空白處(借款人左側)簽名,與共同借款人一般簽名習慣不符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二十條規定,他人在借據、收據、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,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,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,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本案中,結合借條的格式與內容以及鄧先生的身份關系,李先生主張鄧先生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證據不足。也就是說,法院無法認定鄧先生為共同借款人。
最終,經過法院調解,李先生同意僅由張先生承擔還款責任,并當庭撤回對鄧先生的起訴。
承辦法官表示,司法實踐中,因借條形式不規范、簽名未注明身份而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。法院在判斷“無名簽名人”是否構成共同借款人時,通常會從以下四個維度綜合考慮:
簽名位置:如簽名位于借款人簽名的上下或并列位置,結合日常習慣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借款。若僅在空白處簽名且無其他證據,則難以認定為共同借款人。
當事人關系:如簽名人與借款人存在夫妻、親屬等親密關系,或存在共同生活、共同經營等情形(如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借款用于家庭開支、合伙人借款用于合伙事務),簽名人可能因“明知且受益”被認定為共同借款人。
資金流向:若簽名人用自己的個人賬戶接收過借款,或曾以個人名義償還過部分借款,結合借條簽名,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借款人。聊天記錄、通話錄音、證人證言等旁證,也會影響法院對簽名人身份的認定。
債權憑證內容:若借條中出現“保證”“連帶清償”等字樣,即便簽名在空白處,也可能被認定為保證人,需承擔保證責任。若無此類表述則難以直接認定責任。
辦案法官特別提醒,各方須謹慎對待借條簽署:
出借人:務必要求所有簽名人明確標注身份(如“共同借款人”“保證人”“見證人”),若需要他人提供擔保,需讓保證人在簽名前注明“保證人”或“自愿承擔保證責任”,同時留存好借款協議、資金交付的相關證據。
借款人:借條內容要清晰明確,除核心信息外,若有部分還款,需保留好轉賬記錄、收條等憑證,避免后續產生爭議。
第三人:切勿隨意在他人借條上簽名,簽名前必須明確自身行為的法律后果,若僅作為見證人,一定要在簽名旁注明“見證人”字樣,避免因“模糊簽名”卷入債務糾紛。
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古雪麗 潘澤

